第 19 條
代理人公司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名冊。
四、董事、監察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聲明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情事之證明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情事之證明。
五、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