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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11年09月22日)
第 22 條
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