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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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2日)
第 37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