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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2日)
第 39 條
代理人公司代理核保、理賠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保險業授權,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並應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