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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2日)
第 44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與同一保險業為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應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