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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外國代理人 ( 111年09月22日)
第 54 條
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