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外國代理人
( 111年09月22日)
第 58 條
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代理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