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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 72年05月27日)
第 4 條
各機構職位之工作項目、工作量、工作權責,除各級主管職位外,應訂定職位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工作項目相同之職位,得合訂一份職位說明書。

職位說明書由職位所在單位會同人事單位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