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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 72年05月27日)
第 9 條
複核核定之職等,如與原核定之職等不相同者,應由各機構以複核核定之列等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五))依本辦法第七條方式通知,並追溯至原列職等核定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