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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 64年10月23日)
第 12 條
各機構因案停職人員,其眷屬如係依賴其薪給維持生活,應向服務機構申請,俟調查屬實後,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薪給,並在用人費限額內支應,免職時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