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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 64年10月23日)
第 13 條
各機構得依據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出國訓練,並擬訂計畫,報請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派遣國內機構訓練者,由各機構自行訂定辦法規劃實施,並報本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