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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 64年10月23日)
第 5 條
各機構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職務責任制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其辦法由本部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