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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 64年10月23日)
第 6 條
各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在其用人費支付限額內,編列員額及設定備位。

職位設置或變更,應切實依據業務情況,並循設定工作項目,確定職位權責,合理組合職位之程度辦理、各職位應有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位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