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五 章 撫卹金 ( 108年12月05日)
第 27 條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