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六 章 年資採計及保留
( 108年12月05日)
第 33 條
事業人員具未曾支領退離給與之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年資且年資未曾中斷,得併計退休年資。但退休給與應依其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本辦法計算退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