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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8年12月05日)
第 43 條
第十五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之經費,於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由儲備金內支給,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由退休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