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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8年12月05日)
第 44 條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撫卹金,以及第二十一條月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