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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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2月05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給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