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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11 條
保險業應於董(理)事長及具備第八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常務董(理)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保險業調整之;於充任後有事實證明其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具備之良好品德及資格條件者,亦同。

保險業對擬選任之董(理)事長、常務董(理)事、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認有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