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對保險業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保險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