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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對保險業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保險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