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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通則 ( 110年01月08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四、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五、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第 3 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4 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