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教育訓練 ( 110年01月08日)
第 12 條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第 13 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