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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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通則
( 108年05月09日)
第 2 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