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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之一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 ( 108年05月09日)
第 27-1 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等達 A- 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等達A3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RatingsLtd.)評等達A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twA+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三年者,應符合設立以來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

同一外國保險機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以一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