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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之一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 ( 108年05月09日)
第 27-4 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為。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