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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11月05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