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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務往來 ( 103年11月05日)
第 11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從事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業務往來者,其保險單之費率規章或生命表之採用,依簽單當地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