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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業務往來 ( 103年11月05日)
第 13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之業務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陳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