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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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 103年11月05日)
第 18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