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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第 二 節 參股投資 ( 103年11月05日)
第 41 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登記地主管機關證明。
三、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等達A-級、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BestCompany)評等達A-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等達A3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RatingsLtd.)評等達A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twA+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