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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第 二 節 參股投資 ( 103年11月05日)
第 46 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