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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11月05日)
第 7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