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104年10月07日)
第 4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累積指撥之營運資金及投資總額,與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投資總額,兩者併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