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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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交付
( 109年08月11日)
第 10 條
要保人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在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寬限期間內交付保險費者,保險人得將該寬限期間延至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