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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四 章 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 109年08月11日)
第 16 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之效力時,應填具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連同保險單及截至申請月份未交付之保險費及其利息,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前項申請恢復效力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會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