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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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五 章 保險契約終止
( 109年08月11日)
第 18 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外,其計算方式及條件,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