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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七 章 保險金額給付 ( 109年08月11日)
第 23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