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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 110年03月12日)
第 2 條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