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 110年03月12日)
第 7 條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財產保險業除保險金額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金額得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本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報請主管機關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