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112年07月07日)
第 14 條
最近五年內曾經涉及不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業核保、理賠人員者,保險業不得聘用之;已聘用者應解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