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112年07月07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
二、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