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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112年07月07日)
第 9 條
保險業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符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前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