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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4年07月22日)
第 2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