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4年07月22日)
第 6 條
保險業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不足時,保險業應即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