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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16-1 條
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保險業銷售前項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二項經核准之保險商品,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