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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113年01月16日)
第 6 條
保險業應建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制度及人員,以協助並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所需資料之建立及維護;並應配合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內容,對所屬精算人員實施持續性之教育訓練或培育計畫,以提昇其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