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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30日)
第 15 條
專設帳簿資產應依投資型保險契約約定評價日之市價評價,並依相關法令編列資產明細。但保險人之自有部位及依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部分承擔投資損益風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