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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30日)
第 17 條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