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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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
( 111年05月30日)
第 24 條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