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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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04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一、人身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
(二)保險風險。
(三)利率風險。
(四)其他風險。
二、財產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
(二)信用風險。
(三)核保風險。
(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
(五)其他風險。